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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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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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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用修复”,就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关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履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移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2、终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信息公示,是指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各级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失信信息终止公示。  3、标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平台网站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信用主体需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的,可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申请。   信用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对标注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信用承诺后,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应当予以标注。信用主体要求公开的标注信息,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应当予以公开。   4、屏蔽或删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信息,是指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平台网站上对信用主体的有关失信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   “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与“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时间期限不同,前者时间期限更长。 通俗来讲,就是“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后,我们看不到这条失信信息了,但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还会继续保存,内部可以看到,当做后续“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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