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延期合理情形是什么?
签订工程合同后,作为承包人理当准守合同内容如期完成工程,但是也有多种情况发生后工程工期可以延期。那么沈阳工程延期合理情况是什么?接下来我们看看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是如何为大家解答的。
沈阳工程延期合理情形是什么?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上述内容为工程延期的合理情形如果您还有类似:“沈阳工程违约延期怎么办?沈阳工程延期可以要求赔偿吗?”的问题,请点击鼎律网在线咨询,会有***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解答助您解除烦恼。
鼎律网沈阳特约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律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