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丁某200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刘小某归刘某抚养,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丁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丁某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无奈之下,丁某只得起诉刘某,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李海波律师代理丁某获得胜诉,法院判决: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丁某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丁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后来,在李律师的建议下,丁某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丁某总算见到了孩子。李律师提醒刘某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刘某和其父母承诺保证配合丁某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丁某的权利才得以保